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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经常发现商品包装上印着企业代码号,询问商家或顾客,大多认为是商品镇江条形码,这说明很大一部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认识存在误区。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都是由相对的数字代码和条空符号共同构成的用于记录信息的标记,目的是为了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迅速的信息交换,具有惟一性和稳定性,但二者从本质到各方面内容都有严格的区别。
1、含义和作用不同
企业代码是为了便于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经济监督而要求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数字名称。目前,在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统计等部门得到了广泛应用。商品条码是记录商品的规格、生产者情况等信息标记,用于现代化商品流通领域。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赋码及管理归属于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实施的特点不同
企业代码是国家强制推行和使用的;商品条码则由企业自愿申办使用。
3、使用方法不同
企业代码是用于企业身份识别,以代码证书或IC卡为载体,不能脱离载体而单独使用,因此也就不应也不必印在商品包装上,更不允许冒充商品条码欺骗消费者;而商品条码是在商品交易中通过扫描仪读出商品的有关信息,以实现迅速结算的要求,只有印在包装上才能得以应用。
4、标注方法不同
企业代码是由9位数码和对应的条空符号构成,数码在上,条空符在下,数码最后一位校验码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X;而商品条码的条空符在上,数码在下,数码一般为13位,都是阿位伯数字,国内产品均为690、691、692开头。
简而言之,企业代码是企业的“身份证”,商品条码是商品(产品)的“身份证”,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代码,而可以有多个商品条码。两者含义不同、用途不同,应区别对待,正确使用,不能混淆。
镇江条码技术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发起,70~80年代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国外条码技术的应用,我国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开始研究,并在部分行业完善了条码管理系统,如邮电,银行,连锁店,图书馆,交通运输及各大企事业单位等。1988年12月,我国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申请加入了国际编码组织EAN协会。近年来,我国的条码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商品使用的前缀码有690,691和692,条码技术在我国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确立了编码方法以后,尚需根据以下要点对具体商品进行编码:1、需单独编码的商品为了确保对每一个商品进行唯一和确定的标识,EAN规定对一种商品的每一种变型都必须分配一个独立的唯一的商品代码。这种独立编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产品的类型、风味、颜色、气味等发生变化而派生出来的产品;(2)含有同一产品的各种不同尺寸、不同材料的包装;(3)含有不同数量的产品(单个已编过码)的每种包装(包括消费单元和物流单元);(4)产品的销售价格发生变化,并须将价格的差别详细标注在包装上(如瞬时包装);或者需要单独区别库存保管单元的场合;(5)为使产品重新投放市场而进行方案改进,包装的重新设计等变更导致有必要区别新老产品时,宜采不同的代码;2、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同一公司的各独立部门生产的相同产品具有相同的代码;3、当一个公司的各独立部门生产的产品互不相同时,公司可给各独立部门分配一个码段,由各独立部门对其生产的产品分别编码,公司则对各种立部门的产品编码进审查与备案;4、即是消费单元又是物流单元的产品一律按消费单元处理,给一个独立的编码;5、大包装的单个产品(如电冰箱等家电)应作为基本消费单元编码;6、基本消费单元和由该基本消费单元组成的组合消费单元应具有不同的编码。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镇江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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